2025年4月10日,“儒学与西学”论坛第九回——“情感认识论何以可能”在山东大学中心校区知新楼1708举办。本次论坛主要围绕谢文郁教授提出的“情感认识论”进行讨论、批评及辩护,由谢文郁教授与沈顺福教授对谈,黄玉顺教授主持,何中华、傅永军、郝立忠、陈坚、闫春新、冯波、郭萍、孙清海、尚文华、邹晓东诸位老师作为与谈人参加本论坛。

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闫春新教授着重就他所理解的情感认识论,从其认识主体及其作为认识论某些特有情感的普遍有效性,来谈论情感认识论不同于经验认识论的特殊性。
首先,就情感能否作为认识主体发表观点,来侧面回应情感认识论与作为一般认识论的人作为认识主体的这一认识论的特殊性问题。他认为从谢文郁先生的“情感认识论”来说,情感之所以可以作为一种“认识主体”,是因为人是情感的载体。例如,一个人怀有敬天的宗教情感,此时敬天这种情感的对象是“天”。如果从情感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敬天这种情感活动是与人这个行为主体紧密相连的,人作为情感的载体而存在,并非单纯以理性的、主客二分的认识主体的身份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从这个意义上讲,情感认识论中情感和认识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关系,应该是先有某种情感。先对天有种莫名的敬畏乃至化其为至善而惩恶的信念融摄其身心,然后再接触具体对象(当然,这一神圣情感统摄其全体的人之主体认知,其认知感官只在其后的认识过程中起到辅助的“认证”过程。显然,其这里所“敬”之“天”,具体说是为“敬”所融贯的人之主体所呈现的认知对象——“天”,并非我们平时经验认识论中“天”。后者之“天”,可等同于“自然之天”)。而要真正认识具体对象,从情感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情感是先于经验的,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以经验为先有所不同。所以,情感认识论的主体性并非是那种纯粹主客二分的人,而是被信念、情感所灌注的活动者。
其次,他又参照经验认识论及知识论的普遍有效性原则,讨论了情感认识论所处理的作为其认识论的某些特有情感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及其孔孟的处理方式,兹不赘述。
本次论坛针对谢文郁教授提出的“情感认识论”,从事不同哲学领域研究的诸位老师发表了不同角度的看法,既达成了部分共识,也揭示出情感认识论中存在的理论张力,势必促进情感认识论体系的理论完备性以及解释力!